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 第17條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7條

移入監獄接收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各款移監之受刑人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返之: 一、不符移監事由或資格條件。 二、移監事由消滅。 三、其他特殊情事,以移返移出監獄為適當。 移入監獄接收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移監之受刑人後,受刑人再有同款情形者,移入監獄不得報請監督機關將該受刑人移監至前一移出監獄。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