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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 第16條
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16條
移出監獄應於移監當日通知受刑人將移入之監獄,並於移監作業完成後三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作成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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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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