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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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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14條
市議會由市民依法選舉市議員組織之。市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市 議員總額,市人口在一百五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四人;最多不得 超過五十二人。其名額並應參酌各市財政、區域狀況,於市議會組織規程 定之。 市有原住民人口在四千人以上者,於前項總額內應有原住民選出之市議員 名額。 各選舉區選出之市議員名額在五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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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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