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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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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21條
市議會議決事項,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期滿後 ,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法律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中央法規牴觸 者無效。 前項議決事項無效者,應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第一項議決事項與法律、中央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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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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