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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17條

市政府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 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市政府三十日內敘明理由送請市議會覆議,覆 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市政府應即接受。第八款及第 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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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