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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19條

市總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 別分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設定或擬變更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及 政事別分別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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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