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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23條

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市政府各局處會及直屬機關 首長,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市議員於議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首長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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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