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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20條

市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該管審計 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市議會。市 議會審議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準用決算 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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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