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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自治法 第22條

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市議員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其選舉罷免 於市議會組織規程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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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