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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礦場各種機械轉動部分及煞車裝置,作業人員有接觸之虞者,不得有突出之螺釘、螺帽、插銷或其他突出物。但因位置、構造或有適當之防護,不導致危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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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