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 第51條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電纜應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不得以細小之金屬線繫掛。 二、不得扭結、水淋、接觸高溫、油類或其他化學藥品。 三、高低壓電纜、電信線及信號線應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電纜之接頭應使用壓接器壓接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