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 第43條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礦場負責人對於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該項作業之礦場作業人員,並應指定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負責指揮、聯絡及各項安全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42條看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