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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下列項目,應以第一種地線工程接地,並經常檢查其接地情形: 一、變壓器之一次捲線與二次捲線間所設之非磁性金屬接觸預防板。 二、電纜之鉛皮被覆及金屬管。 三、電機設備之外殼。 四、油氣儲存槽、塔槽、油泵、油氣壓縮機及灌裝設備與油氣輸送設備。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電機及油氣有關設備,應分別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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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