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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地下礦場應設置員工出入坑專車,定時行駛。搭乘專車時,除押車人員外,均應坐於車內;行駛中並嚴禁上下車。 前項專車每日行駛前,應以空車行駛一次,確認安全後,始可行駛。 搬運斜坑底之適當地點,應設置候車室;室內不得設置動力設備,並應揭示乘車時間及每車限乘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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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