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 第12條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決議准予使用土地時,應於決議中記載准予使用土地之期間、範圍、礦業權者應給付之對價等相關事項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礦業權者、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 前項決議事項,應於決議後三十日內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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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