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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5條

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審議會業務。 審議會幕僚作業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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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