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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 第6條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6條
審議會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親自主持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餘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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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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