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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4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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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