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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依前條規定申請准予使用土地有無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之情事,與支付對價之數額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學者專家應具備礦業經濟、資源開發、不動產估價及應用地質等相關學術領域專長,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審議會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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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之情事,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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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