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 第8條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8條

審議會審議申請准予使用土地時,得指定期日勘查申請准予使用之土地,並通知礦業權者、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 礦業權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期日到場協助導往勘查,並為相關之說明及答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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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