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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 第9條

審議會召開時得通知礦業權者、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或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陳述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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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