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 第2條

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第2條

礦業權者於實際使用土地前,應依本辦法申請核定礦業用地。 採礦工程如已達原礦業用地核定之可開採總量或最終高程,礦業權者欲於原核定礦業用地內,繼續實施採礦工程,應重新依前項規定辦理。 礦業用地經核定後,礦業權者於原核定範圍內變更計畫用途或配置,應於變更前敘明變更事由,依本辦法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