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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於書圖文件齊備後,經檢視礦業權者自評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轉送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經審認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辦理。 二、如經審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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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