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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於勘查申請使用土地後,應作成會勘紀錄,並檢送礦業權者及相關機關。 主管機關得依勘查結果命礦業權者限期補正;必要時,得擇期辦理複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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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