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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於書圖文件齊備後,應指定日期,會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使用及其他相關機關勘查申請使用土地,並通知礦業權者。 礦業權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到場協助導往勘查,並說明申請計畫概要。 前項情形,礦業權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簽證技師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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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