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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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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書圖文件如有不齊全或其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命礦業權者限期補正。 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時,得徵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使用及其他相關機關之意見。 礦業權者於申請程序中,得依法併行辦理該案所涉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土地使用等相關程序,並應將其辦理情形主動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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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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