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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第3條

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應檢具之書圖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附件一)。 三、礦場關閉計畫(附件二)。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申請使用之土地為私有者,應檢具私有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之同意書。 六、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具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如該公有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併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七、依礦業規費收費標準繳納申請費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礦業權者應於礦業用地核定前,檢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應與探礦構想書圖或開採構想書圖等礦業附屬文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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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