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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10條

社會工作師於執業執照更新前,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積分不予採認者,應自不予採認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足積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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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