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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2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其中第三款及第四款合計至少應達十八點: 一、專業知能。 二、專業法規。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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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