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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15條

專科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依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取得之積分,合於本辦法規定者,採認為本辦法所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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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