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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後,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者,以新發執業執照所載執業登記日起算屆滿第六年之翌日,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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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