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 第9條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9條

辦理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或廢止其認可: 一、未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未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 三、未依核定之作業規定或計畫書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情節重大。 四、未依第七條所定收費項目或金額收費。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或訪查。 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其課程、積分,不予認定或採認。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委託或廢止認可之辦理團體,一年內不得接受委託或申請認可辦理課程認定、積分採認。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