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 第5條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5條

受委託之辦理團體應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訂作業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