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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3條

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 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簡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或經認可之社會工作相關團體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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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