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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16條

社會工作師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施行前停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復業後,並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一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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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