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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 第11條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11條
社會工作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提出: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一年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社會工作師公會出具之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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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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