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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 第5條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遇有緊急事件,執行機構及法人得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需求,變更依前條第二項備查之服務計畫。但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變更服務計畫後七十二小時內,將變更計畫內容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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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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