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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7條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成立諮詢小組,並遴聘領有證照之法律、財稅、會計、護理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至少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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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