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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置社會工作督導、個案管理員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之職務。 社會工作督導應具有五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執行機構及法人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聘用。 個案管理員應具有一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實務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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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