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 第9條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9條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前一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名冊、服務概況及決算書。 二、本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個人年度服務計畫書及預算書。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