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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第14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其投資案,或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廢止公司登記,或其他機構於辦妥解約手續者,無須繳納當期管理費。但園區事業及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期管理費由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及機構繳納之: 一、園區事業及機構合併、收購或分割。 二、園區內總公司改設立分公司或分公司改設立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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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