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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第16條

為因應天災、癘疫、國內外財政、經濟、社會重大變故,避免園區內相關事業、機構發生營運困難或嚴重衝擊,以協助園區高科技產業永續發展,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管理局得報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公告實施紓困措施,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管理費優惠方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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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