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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第3條

園區事業非位於都市型園區者,依承租之土地或廠房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其費率計算標準如附表一。同時承租土地及廠房面積者,以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 前項規定,土地為園區事業自有者,準用之。 依第一項規定繳納管理費之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新建廠房部分,於完成變更工廠登記後,始將新增面積併入計算。 園區事業位於都市型園區者,依承租廠房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其費率計算標準如附表二。 本辦法所稱都市型園區,指基地具備都市地區之生活與公共服務機能,並有利與學研機構產學合作交流之科學園區基地者,經管理局擬具都市型園區之籌設計畫書,並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報陳行政院核定之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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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