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 第10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經核定之資費訂定、調整或促銷方案,擬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定。其已公告及揭露者,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尚未公告者,得不予公告。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