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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之營業收支、損益成本分析及新舊費率對照表。 二、實施日或預定實施日。 三、定有實施期間者,其適用期間。 四、特定實施地區者,其地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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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