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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 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第一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之。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首次訂定,應以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第一項批發價格之調整,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其費率分別計算結果不一致時,依較低者: 一、依零售價格扣除可避免成本及費用,並不得高於其促銷方案。 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對其他電信事業不得有不公平競爭行為。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批發價格之提報期限及實施日期,由本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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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