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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之費率級距,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級距之訊務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之,並不得超過第二條規定之實施年度資費調整百分比。 如前項費率級距調整百分比之計算,非以訊務量為計算基礎者,得依用戶數計算之。 第一項所稱不同之費率級距,係指同一業務資費依不同時段、不同通信地點或不同速率等方式分別訂價之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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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