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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於每一實施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陳報實施年度內有關資費訂定或調整之詳細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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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