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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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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每一實施年度之主要資費依
第三條
所定公式調整時,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 CPI– X)值大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升百分比不得超過(△ CPI– X)值。 二、(△ CPI– X)值小於零時,於實施年度之首日,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降百分比應至少為(△CPI–X)之絕對值;其資費費率於實施年度內,不得高於依(△ CPI– X)調降百分比計算之資費費率。 三、(△ CPI– X)值等於零時,於實施年度內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不得調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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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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