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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 第1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或調整,用戶或其他電信事業認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名稱與住所。 二、被申訴之業者名稱及業務。 三、申訴理由。 本會應於二個月內處理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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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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